陶鑫良知识产权网

许春明:盗窃罪 OR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评“天龙八部”案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27

  2007年12月,夏彪、付强在使用电脑时,发现自己竟然能够非法入侵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媒体服务器,于是二人先按正常手续向搜狐公司指定账号充值5元,在获得了100个游戏币后,再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并将所盗的游戏币交由他人在网店上贩卖。据查,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夏彪、付强共窃取该公司“天龙八部”游戏点数2千多万点,并转换成游戏中使用的“元宝”在网上进行销售,销售价值为人民币105万元,非法获利76万余元,2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3万余元。

2008年3月29日,夏彪、付强在武汉被抓获。同年9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夏彪、付强犯盗窃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夏、付2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控辩双方就网上虚拟财产是否财产、涉案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认定以及此类案件是否应以盗窃罪指控等焦点问题,展开多轮激烈辩论。

近日,武汉中院最后认定,夏彪、付强对搜狐公司网站游戏网络点数进行修改,窃取游戏点数非法获利,且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2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退还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夏彪有期徒刑12年,付强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网络游戏点数的财产属性认定和罪名的适用。

对于 “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新型客体的财产属性的认定,一直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并无一致认识,有认为属于物权,有认为属于债权,还有认为属于版权。然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具有财产属性,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网络游戏点数”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的财产权类型,因而,在理论上将其称为“虚拟财产”,还有人将其归入“其他财产”。

类似本案的网络虚拟财产案,在我国已有多起被提起公诉并判决定罪,但罪名的适用却各不相同,包括: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如果以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为前提;如果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则须以“虚拟财产” 构成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为前提;如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则须以实施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为前提。

二、本案以盗窃罪定罪有待商榷。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本案适用盗窃罪的前提是“网络游戏点数”构成“财产”。显然,在法理上,“网络游戏点数”具有财产属性,应受法律的保护。但是,“网络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并未被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为“合法财产”,严格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以盗窃罪定罪似有类推之嫌,有待商榷。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入网络游戏系统,对数据进行修改操作,非法获利巨大,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更为妥当。当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更主要的是侵犯了“虚拟财产”拥有人的合法权益。为更有效打击制裁“虚拟财产”盗窃行为,保障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适用“盗窃罪”无疑是正确的选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属于民法通则中的“其它合法财产”,扩大“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虚拟财产”也是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三、“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应受民事法律保护。

“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因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规定却不一定受刑事法律的保护。“游戏点数”等“虚拟财产”的合法拥有者可以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为由寻求民事救济。

四、此类案件具有“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

首先,“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一系列“数据”,不具有有形财产的有形性和物质性,因此对其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其次,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又未明确规定;第三,“虚拟财产”权利归属不明,是属于网络游戏软件开发者,还是属于网络游戏运行商,还是属于网络游戏玩家,既无法律规定,也少见明确约定。第四,“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困难。此类案件的这些特点导致了权利人主张权利难、法院审理判决难、判决结果争议大的状况。正是由于此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法律规定不明、权利归属不清、财产价值难定”的特点,“虚拟财产”拥有人往往会选择向公安机关举报由检查机关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很少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

五、亟需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强大的生命力,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监管不严,该领域内法律纠纷不断、刑事案件频发,这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游戏产业的保护和监管,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和权利归属,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加大对 “虚拟财产”盗窃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游戏运行监管。同时,建议网络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在技术上也应加大自身安全性建设,以技术手段防范他人的非法侵入。

 

本站搜索

本站信息

会员 : 74
内容 : 179
内容的浏览数 : 230077

陶鑫良律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级律师、仲裁员

域名调解专家、专利代理人

通讯处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0层

电话:021-58785888

您的位置  : 首页 杂谈评论 杂谈评论 许春明:盗窃罪 OR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评“天龙八部”案

合作伙伴

信息更新中……

讲座信息

讲座信息正在更新中……

我要投稿

本网站欢迎投稿,来稿请发邮箱:13636387609@139.com

联系我们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国家开发银行大厦30层

Tel:021-5878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