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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sur.com.cn、ossur.cn域名裁决(2008)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53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08000008]
 投诉人:奥索假肢矫形器集团公司(OSSUR H.F.)

地  址:冰岛雷克雅未克市110,古乔德斯5号

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廉运泽、黄天生、朱东升

 被投诉人:王明灿

地    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6号

 争议域名:ossur.com.cn、ossur.cn

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二○○八年四月七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8)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54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冰岛)奥索假肢矫形器集团公司(OSSUR H.F.)针对域名“ossur.com.cn”和“ossur.cn”以王明灿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ossur.com.cn”和“ossur.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08000008。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1月29日收到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2008年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

2008年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有关注册信息。当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域名“ossur.com.cn”和“ossur.cn”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域名由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8年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8年2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8年2月26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8年2月26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的双重形式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和CNNIC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8年3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按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3月18日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的双重形式向投诉人发送/传送了答辩转递通知。

本案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本案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也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当由一名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8年3月18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指定的专家陶鑫良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该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2008年3月21日,陶鑫良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3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由陶鑫良先生组成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专家组应于其成立之日(2008年3月24日)起14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即2008年4月7日前(含4月7日)作出裁决。

2007年3月19日,投诉人提交了“对被投诉人答辩的回复”。

2007年3月26日,专家组通过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本案情况,专家组决定对投诉人提交的上诉补充意见不予接受。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奥索假肢矫形器集团公司(OSSUR H.F.),地址为冰岛雷克雅未克市110,古乔德斯5号。本案投诉人的代理人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廉运泽,其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A1室。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王明灿,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6号。

本案争议域名“ossur.com.cn”和“ossur.cn”由被投诉人于2006年9月4日在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称:

第一,投诉人及其产品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在世界假肢矫形行业包括中国在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认为证明OSSUR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尤其在中国的知名度,是投诉人主张在中国享有“OSSUR”商号权以及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基本法律依据。

1、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及其产品已具有世界影响并屡获殊荣,被中国媒体广为报道 投诉人OSSUR.H.F.于 1971年成立于冰岛国,公司名称中的“OSSUR”一词取自于公司创始人Ossur Kristinsson 先生的名字。OSSUR.H.F.是专门为残疾人设计和生产最先进的假肢、膝关节结合以及支撑为主营业务的世界第二大假肢公司,也是世界假肢行业中唯一的上市公司。投诉人在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等地设立了诸多分子公司。尤其是投诉人于2005

年12月5 日被2006年度世界经济论坛誉为“科技先驱公司”并被邀请出席2006年1月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在2006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中,全球共有36家公司当选“2006科技先驱”。这一荣誉的获得对投诉人的知名度产生深远影响。新浪网进行了报道。

 投诉人也是世界假肢矫形技术最先进的公司之一,投诉人生产的系列产品在国际上享有卓越声誉。其中:

(1)“Rheo Knee”产品被美国《财富》和《时代》杂志分别评选为“2004年25项年度最佳产品(25Best Product of 2004)”和“2004度最酷科技发明(Coolest Inventions of 2004)”以及《Technology Review》杂志2005年“十大新型趋势”。

(2)“Power Knee”产品是第一种能模仿另一条健康腿的动作而进行诸如坐下、站起、爬楼等动作的装置,在2005年11月被美国著名科普杂志《Popular Science》评为“最佳科技成果(Best of What’s New)”。

(3)“Flex-Foot”飞毛腿碳纤储能系列假脚是根据仿生和人体解剖原理研制的装置,把假肢对健肢的影响减低到最低。在2003年残疾人奥运会中,OSSUR H.F.公司运动员Marlon Shirley穿着“Flex-Foot”飞毛腿碳纤储能系列假脚以10.97秒打破了残疾人100M世界记录,2004年运动员Oscar Pistorius平了200M世界记录,引起强烈轰动。

2、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在中国的主要宣传

冰岛总统格里姆松先生为推销投诉人公司及其产品不遗余力。

投诉人作为世界性的假肢矫形器材行业高科技跨国公司,冰岛总统格里姆松先生经常亲自在可能的如出访或会见中方相关领导人的场合大力宣传投诉人公司及其产品。

2005年5月24日冰岛总统格里姆松先生接受中国《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为投诉人宣传,并提到与残联邓朴方先生的会谈,说投诉人已经与中国残联达成协议,在中国为残疾人大规模制造假肢。

2005年5月17日冰岛总统格里姆松先生一行26人访问了北京市假肢矫技术中心,为投诉人宣传。

 2007年10月,冰岛总统格里姆松先生特地来中国参加投诉人亚洲分支机构上海公司一周年庆典并和中国残联副主席吕世明先生会谈。虽然该庆典发生在2007年10月,但足可说明投诉人作为公司在冰岛的特殊地位和世界影响,以及如下文被投诉人在恶意出售域名时所认为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之原因所在。

投诉人在中国的主要宣传当然包括上文第1项中媒体的相关报道,以及下文第3项中使用投诉人产品的单位以投诉人产品为招牌而进行的宣传。

3、投诉人OSSUR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及其影响

证明一:目前中国著名残疾人运动员汪涓早在1994年就开始和投诉人合作,使用投诉人假肢产品分别参加2000年和2004年残疾人奥运会。自此后汪涓一直就是投诉人假肢产品的使用者和代言人。汪涓在2000年悉尼第十一届残奥会获100米、200米两枚铜牌;2004年在雅典第十二届残奥会女子跳远F44/46级别获得亚军;现在是T44级别的女子100米世界纪录和这个级别的跳远世界纪录保持者;全国“三八红旗手”、首都“巾帼十杰”。汪涓的示范效应为投诉人产品在中国的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深远的影响和极高的知名度。

证明二:投诉人一直非常重视中国市场,在2000年开始就正式通过总部设在香港,在北京、广州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国代理商SOCOFAR(索科发)有限公司和北京瑞哈国际假肢矫形贸易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投诉人公司的产品。投诉人并和北京市假肢矫形技术中心建立了友好合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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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律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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