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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09:44 |
由中华商标协会举办的2009—2010年度公众推选最具影响力的十件商标大事评选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布结果。 1.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实施意见》的公布,使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了清晰的指南,标志着工商机关贯彻落实《纲要》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成立。这是自1978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设在省市的第一个窗口。
3.《中国商标年鉴》首次出版发行。它对于见证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记录成绩,总结经验,为后人留下系统、全面、权威的商标史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4.国家工商总局圆满完成3年解决商标审查、评审积压问题的任务。这标志着我国商标注册能力大幅提高,为商标战略的全面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彰显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在审理大量商标行政确权案件过程中总结出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性意见的集中概括,对人民法院依法有效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统一审判标准,具有积极作用。
6.《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签订。《协议》不仅确立了商标注册享有优先权原则,还同意建立两岸执法协调机制,在打击商标侵权、促进两岸商标交流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7.国家工商总局确定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发出《芜湖倡议》、达成《苏州共识》。这是国家工商总局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举措,为在全国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提供了借鉴,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
8.国务院在全国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行动对于打击当前一些地区和领域比较严重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9.有效保护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会事活动的特殊标志及商标权益。上海世博会标志和广州亚运会标志的有效保护,说明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保护机制,形成了一支有相当监管能力的商标执法队伍,进一步提升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形象。
10.我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取得重大成果。近年来,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商标战略及商标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在学习利用国际规则及国外商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涌现出一批成功案例。如:王致和商标案、三一商标案、国航(Air China)商标案等。此外,镇江香醋及孔子学院商标也分别在韩国和哥斯达黎加反抢注成功,标志着我国企业海外维权能力有了显著提高。(来源:中国工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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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6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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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版权局8月31日下午在北京向社会公布2010年度版权执法10大案件,旨在展示版权执法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这10大案件均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中选出,包括8件刑事案件和2件行政处罚案件。
8件刑事案件分别是:
安徽滁州“骑士音乐网”侵犯著作权案。这是近年来对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处罚最重的一起案件,得到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高度肯定和来信致谢,并被美国政府301报告引用作为中国加大网络版权执法力度的佐证。
江苏“9CAX网站”非法提供软件案。这是近年来打击软件侵权犯罪的典型案件,对于办理网络购物领域侵权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江苏徐州万松网文字作品侵权案。这是近年来网络文学领域处罚最重的案件,对于严厉打击网络文学侵权活动,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有重要意义。
江苏无锡鞠文明等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同一作品”的判断标准,在版权执法实践中具有借鉴意义。
天津何震宇、刘冰销售盗版光盘案。本案对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适用有指导意义。
上海盛大网络《冒险岛》游戏“外挂”侵权案。本案对于办理网络游戏“外挂”案件、严厉打击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侵权复制品等有指导意义。
山东泰安非法印刷、销售《语文报》案。这是近年来印数最多、涉案数额最大的报刊类侵权案,对于打击日益增多的非法复制、盗印报刊等违法活动以及加强保护报刊社等出版单位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河北廊坊“9·20”批销盗版图书案。本案对于打击盗印图书等违法活动、维护出版单位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2件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浙江杭州麦达公司文字作品侵权案和北京“悠视网”影视作品侵权案。前者是图书馆版权保护领域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案件,对于净化图书馆版权保护环境、改善中美版权合作关系有积极意义;后者对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视频网络点播、在线播放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规范网络视频经营秩序有重要意义。(来源:中国新闻网 孙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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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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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前有报道称影著协会员中仅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家,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下称“影著协”)昨(10月28)日终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64家会员的名单。华谊兄弟、北京保利博纳、中国电影集团等公司的大名赫然其上。
影著协副秘书长史文霞称网站昨天刚刚做好,故之前一直未将名单刊登。
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就《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下称《标准》)发布公告,称从2011年1月1日起,影著协将对在网吧、交通工具、视频点播、非营利性局域网、音像作品出租领域使用影视作品,甚至“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经营者,有权收取版权费。
自收费计划公布以来,就引起各界广泛质疑,其中包括收费依据、标准、分成比例,尤其是会员数量究竟有多少。
影著协收费合法
昨(10月28)日有报道甚至称影著协会员中仅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家,“影著协收费一事,本质上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对此,影著协理事长朱永德告诉记者,上述报道没有事实依据,因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上述报道中所称的“影著协唯一一家会员”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程天宇也告诉本报记者:“那篇报道说错了,我当初说的是网尚是唯一一家和影著协合作开发‘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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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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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国内乃至国际首个险种———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产品在北京诞生。该产品由信达财产保险公司推出,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担任独家代理人。
2010年,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时下,文化产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的一大机遇。而金融能在资本市场中给予文化极大的融资支持。“具有独特优点的保险介入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二级交易市场的活跃,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金融从业人员刘东鑫对此如是分析。
同时,文化产品价值的形成和成本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当前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较多具有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文化产业的现状和金融企业的风险偏好间存在差距。信达财险副总裁朱红民说:“利用保险的聚合效应,可降低文化产业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应运而生。
有关著作权交易保证保险介绍的全文请参见《法治周末》,网络电子版本来源“中国记协网”,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0-07/08/c_1338987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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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2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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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消息,香港海关于2010年3月19日与国家版权局首次就打击网络盗版行为签订合作互助安排,以加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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