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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理首起涉及世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打印 E-mail
2010-02-03 20:05

  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谭天为了牟取利益,出售假冒驰名商标的钢管给上海世博场馆建设单位。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长正公司、谭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公司罚金18万元,判处谭天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表示,这是上海审理的第一起涉及世博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案件的依法审理有力维护了世博建设的正常秩序。

  2008年11月,谭天低价购入90多吨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金洲”注册商标系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金洲”商标于2004年经国家工商总局认证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长正公司将这些钢管供应给了世博场馆建设中的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4月7日,安装公司在对长正公司的货物抽检中发现问题,安装公司随即派人展开调查,并立刻停止了长正公司的供应资格,联系了新的钢管 供应商。为保证钢管的真实性,安装公司专门约请了“金洲”钢管的生产厂家人员到现场鉴定。经仔细辨别,长正公司此前供应的钢管商标字体、颜色、图案与正品 存在明显差异,均系假冒产品。

  4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工商部门对留存的长正公司假冒钢管予以扣留。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公司质检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发现问题及时,安装施工项目工期和工程质量没有受到影响。

  2009年5月6日,谭天向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长正公司、被告人谭天的行为侵犯了金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且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两被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支付了赔偿款,弥补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决定 对其减轻处罚。由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本案审判长、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告诉记者,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历来受到高度重视,依法动用刑罚是对知识产权的最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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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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