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知识产权网

半是教师 半是律师——《中国知识产权报》访陶鑫良教授 打印 E-mail
2010-09-30 09:37
  采访他的时候正值北京入秋以来的第一场大雨。在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会议的午间休息时间,他娓娓地向记者诉说着。在他的桌边,除了一杯清水,还有一瓶褐色的止咳露。

  一位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关切地问候他:“陶老师,听说您病好几天了,没想到还能如期来到北京开会。”“知识产权是灵丹妙药,一丹治百病,一开知识产权的会我就精神了。”他幽默地笑答。

  他,就是现任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原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

 

  命运使然,我心亦然

  2003年7月的一天,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一位研究生在本校图书馆检索出10多本作者或者作者之一是“陶鑫良”的书籍,他一脸惊诧地跑去问他的导师,“有一本《工业节能技术》的书作者是陶鑫良,那是不是老师您?”陶鑫良回答:“然也。

  早年陶鑫良在大学里讲授的多是理工科课程,如《冶金炉热工基础》、《传热学》、《流体力学》、《能源利用技术》等。上世纪80年代初,他在红外加热、保温绝热及热管利用等技术领域的科研与教学上迎难而上,两年半内在7家专业刊物上发表了10多篇论文,又出了专著,在全国相关行业内已经初露头角。“当时我自己也认为将在工程技术道路渐行渐进,终老其生。”陶鑫良说,“但是,人生的道路很难是一条直线,在大时代的背景下,人生也很难在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上固定不变,需要审时度势,才能与时俱进,这点我也不例外。”

  1984年底,陶鑫良报考了我国第一批专利代理人从此开始了他的知识产权历程,进而涉足法律领域。“我是以专利为“敲门砖”而进一步拓展至整个知识产权领域,由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再延伸至其他法律的,当初个人的兴趣和社会的需求在不知不觉中合成了我人生道路上的这一矢量。孰料因此而一‘法’不可收,流连往返,以至于矢志终身皈依知识产权‘法’门。”陶鑫良笑言。

  人生的路很漫长,但紧要处或者转折点就在于那几步。“要问我何以转向知识产权,我总的回答是,命运使然,我心亦然。”自从报考了首批专利代理人开始,陶鑫良便与与知识产权结下不解之缘。“报考我国首批专利代理人并获得成功给我提供了接触专利渐至知识产权、渐至法律的良好契机。”他深感这次机遇带来的人生转折之大,“我不是先知先觉者,但我的直觉告诉我知识产权是个‘朝阳学科’。很幸运的是,我的直觉是对的,我的兴趣也因此与社会需求相吻合。”

  当然,当初要抛弃已略有积累、也已“小有名气”的原有专业,他也曾彷徨犹豫,也有思想斗争的,但最终促使他做出决断的,就是那句“弱水三千,我独取一瓢饮耳”。

 

  半是教师,半是律师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2010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主任……众多的头衔中,陶鑫良说他主要只有两个头衔:“一个是教师,另一个是律师,教师的一半是律师”。他曾经代理过300多件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讼纠纷,担当了近200件知识产权仲裁与域名争议案件,代理过100来件专利申请;同期,他也已经带出了上百名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我们与其说是师生,还不如说是拍档,一直是师生互补,携手共进。”

  “由教师而兼职律师,从课堂再走向法庭,大致都是上世纪90年代初以后的事。”陶鑫良说道,“律师实务或者说法律服务对于我来说,第一是教学实践项目,是我本科生课程和研究生教学的有机组合部分;第二是科学研究课题,诸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尖端问题和疑难问题几乎多是首先在鲜活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得以凸显,尔后促进和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司法保护和立法修法工作。但是陶鑫良首先追求的是教师兼律师的合理角色定位,是教学实践项目与科学研究课题相结合的合适目标定位,“法庭是我课堂空间的延伸,律师是我教师角色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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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点校古籍的著作权疑云 打印 E-mail
2010-08-26 09:29

        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的点校本“二十五史”(《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引发了一场著作权纠纷。近日,中华书局起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出版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关注。该案中,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籍进行点校整理的作品,如何确认其著作权主体、如何认定侵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范围等问题,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国内知识产权专家,逐一探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知识产权刑事追诉立案门槛降低——《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国内知识产权专家 打印 E-mail
2010-08-11 11:03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立案追诉“门槛”有所降低。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完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根据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制裁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大大降低了上述刑事制裁立案标准的底线。例如对立案追诉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从原个人“在十万元以上”和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大幅降低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三万元以上,降幅分别最小为90%或者50%以上。这次还新增了立案追诉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二万元以上……(略)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陶鑫良教授做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 打印 E-mail
2010-08-02 09:56

   

交流现场

  2010年7月23日(周五)10:00--11:00,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受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特别邀请作客“东方网”嘉宾聊天室栏目,与广大网友就“世博会标志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有关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热门话题进行了在线交流。在这一个小时的节目时间里,陶鑫良教授与广大网友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和积极的互动。

        当天访谈的详细内容及相关视频请点击东方网——东方聊天室(节目内容如无法打开,请耐心按F5多刷新几次)

 
“家电召回,倒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陶鑫良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打印 E-mail
2010-07-26 10:44

        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示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持续到本月10日。

        有关知识产权专家表示,召回制度的施行,必然使我国家电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建设,在技术创新、品牌维护和技术标准等方面花费更多精力,促使家电品牌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市场。

        召回,促企业重视品牌建设

        我国家电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相对成熟的时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品牌往往成为消费者选择同质产品的重要依据。一旦某个驰著名品牌遭遇“召回”事件,则该商标的形象将大打折扣。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如果一旦在召回制度的突击“考试”中受挫或者失败,就容易发生企业商誉的“雪崩效应”。以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生产企业包括一些知名品牌产品的生产商,往往倾向于“私了”,其目的就是不让产品的缺陷公之于众,从而影响品牌和企业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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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律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级律师、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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