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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吉祥物?”——陶鑫良教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 打印 E-mail
2010-06-22 13:34

  近日,内地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热卖之际,该动画片在香港的版权持有公司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以“喜羊羊”为蓝本,设计了“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两个新角色,原本只想让“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将新角色作为该会举办之问答比赛吉祥物,作推广宣传之用,但令其始料未及的是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律师黄梦莹,擅自把上述两个动画形象以自己名义注册了商标。
  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因此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梦莹归还“法制羊羊”和“律羊羊”商标,禁止黄梦莹继续侵权并向其提出赔偿请求。
  据悉,原告为离岸公司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其拥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在香港地区的版权,片中的“喜羊羊”、“慢羊羊”、“暖羊羊”和“灰太狼”等角色的版权,也属原告所有,其已将《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名字及其卡通角色,分别在香港及内地注册为商标。
  据了解,2009年3月,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聘请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黄梦莹为公司的事务律师。同时,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根据“喜羊羊”的角色,创作“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两个新角色,并把新角色给予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用于宣传第二届《法制先锋》《基本法》常识问答比赛。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把两个新角色的版权进行了登记。
  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公司在诉讼材料中指出,其在2009年7月与长盛国际律师事务所终止合作,然而,其公司相关部门却发现黄梦莹于同年8月擅自把“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以自己名义注册商标。虽然原告多番要求沟通解决,但黄梦莹拒绝交出注册商标权,沟通无果后,原告将黄梦莹告上法庭。
  据黄梦莹解释,“法制羊羊”(Bala Goat)及“律羊羊”(Koona Goat)的名字均是由她自己构思出来的,背后有深层意思,前者是取自基本法Basic Law首两个英文字Ba及La而成,后者则取自Hong Kong(香港)中的Ko,再加上China(中国)的na而成,象征一国两制。
  此案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吉祥物相关权利的关注。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了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我国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学者,力图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剖析此次吉祥物权属之争。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网址: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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