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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追诉立案门槛降低——《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国内知识产权专家 打印 E-mail
2010-08-11 11:03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相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进一步明确与细化,立案追诉“门槛”有所降低。本报特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完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案标准
  相关规定:
  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六十一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观点:
  陶鑫良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根据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的不同,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于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加大了刑事制裁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大大降低了上述刑事制裁立案标准的底线。例如对立案追诉的“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从原个人“在十万元以上”和单位“在五十万元以上”,大幅降低为无论个人还是单位,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三万元以上,降幅分别最小为90%或者50%以上。这次还新增了立案追诉的“违法所得数额”标准,一律在假冒一种注册商标时五万元以上,在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时二万元以上……(略)

  全文参见: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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