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网采访《陶鑫良:倪萍提案本身就很“山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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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3-05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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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提案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明显的可行性。而全国政协委员倪萍提出的这一个要封杀模糊的、动态的、流行的“山寨”及其“山寨现象”、“山寨文化”的立法提案,其本身岂不是很“山寨”? “封杀”本身就不是法律语言,“山寨”也没有办法加以“封杀”。
君不信,请倪萍委员亲自操刀拟一份或者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封杀“山寨”法》(希望倪萍委员另提一个更确切的法律名称)的立法稿出来如何? 这是因为,“山寨”只是一个模糊的动态的流行词汇,既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也不是精准的专业名词,更不是确切的事实界定。“山寨”一词的流行或许只是网络媒体与平面媒体、视频媒体合力诞育与催生的来去匆匆的历史过客。流行的往往不会持久,模糊的常常难以清晰,“山寨”及其“山寨现象”、“山寨文化”一时乘风迅猛而来,恐将随风零落而去,盛极而衰,潮涨总有潮落时,也许再过一、二年,“山寨”遂成以往事,无人多说“山寨”词。 “山寨”如今已经成为兼收并蓄的一个最泛义、最多元、最模糊的中文名词。“山寨”一词的原创涵义本来就词焉不详,模糊不清;而在尔后持续的一浪高过一浪,一波泛过一波的扩大使用进程中,仁者见其仁,智者用其智,贬者益其贬,褒者述其褒,各取所需,众说纷纭,使得“山寨”一词更加多义化、弥散化和模糊化。从“山寨手机”到“山寨MP3”,从“山寨产品”到“山寨熊猫”,从“山寨明星”到“山寨春晚”,从“山寨周杰伦”到“山寨奥巴马”,从“山寨鸟巢”到“山寨白宫”,从“山寨文化”到“山寨精神”,五花八门,意思纷呈。“山寨”的概念正在进一步扩散和模糊,或者可以说,“山寨”概念也正在动态地被日益“山寨化”。有网站以多选调查题进行调研,共有1195人参加,认为“山寨”的涵义为“草根”的占48.28%, 为“复制”的为42.68%,为个性的占25.77%;为“冒牌”的占32.3%,为“ DIY”的占30.46%,为“剽窃”的占28.03%,为“低俗”的占15.31%,为“恶搞”的为26.19%,为“劣质”的为“22.85%”;为“创新”的为31.63%,为“进取”的占17.99%。所以“山寨”以及“山寨产品”、“山寨现象”、“山寨文化”的涵义究竟是什么?其涵义究竟有多少种?其涵义究竟有几重?可能迄今谁也说不清楚,长此以往,恐怕今后谁也难以说清楚。 针对倪萍委员关于 “山寨文化”“全是盗版,全是剽窃,然后呢全是胡说八道”和“山寨手机”是“垃圾”的指责,我也表示非常不理解。 如果说“山寨”最贴近的主要涵义就是“模仿”,那么“山寨”至少可以有合法模仿和非法模仿的“两分法”。“山寨春晚”就是对“央视春晚”的模仿,“山寨明星”就是对“真实明星”的模仿,将松狮狗戏扮成大熊猫也就是对大熊猫的模仿……但是这种“山寨”意义上的“模仿”,不管是技术的模仿还是品牌的模仿?不管是刻意的模仿还是随意的模仿?不管是创意的模仿还是恶搞的模仿?不管是照搬的模仿还是集成的模仿?不管是低档的模仿还是优质的模仿? 归根结底,根据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为界,都可以分成不侵权的合法模仿和侵权的非法模仿。人类总是在前人的积累上发展,人们总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所以应当倡导“山寨现象”中的合法模仿及其基础上的持续创新,无论是技术模仿,还是品牌模仿,应当倡导尊重知识产权的仿中有创,创中含仿。 “山寨”一词的流行也许就是发端于“山寨手机”。“山寨手机”其实就是主要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一种低成本仿制、低价格供销的廉价同质产品。 “山寨手机”并不是伪劣商品的同义词。“山寨手机”中有伪劣产品,“山寨手机”中也有合格产品,“山寨手机”中还有优质产品。“山寨手机”也不是侵权产品的同义词。“山寨手机”中有侵权冒牌货,但也有合法模仿与创新的价廉物美产品。据了解,“山寨手机”可分为五类:第一类是为规避手机生产准入“高门槛”,而租用非名牌企业之合法牌照和借用该企业相应品牌而贴牌生产的“贴牌机”;第二类是假冒上述非名牌企业之合法牌照和借用该企业相应非名牌品牌的“冒牌机”,但其假冒的并不是国内外驰名品牌。第三类是无厂名、无厂址、无品牌的“无牌机”。第四类是专门仿冒国内外驰名品牌及其畅销机型的“高仿机”。第五类是仿冒国内知名品牌手机外壳,在其中套装旧手机芯片主板拼凑的“翻新机”。在联科发统一手机芯片的技术基础上,生产“山寨手机”的企业,有小作坊,也有大工厂。如果企业购来联科发手机芯片,又利用我国已经形成的 “山寨手机”产业链,低成本生产和低价格销售“山寨手机”,这在技术路线上属于“集成模仿”,“集成模仿”过程中很可能发生“技术创新”包括“集成创新”;只要其间不擅自使用他人享有各类知识产权的技术内容,“集成模仿”生产和销售“山寨手机”的行为完全合法合情,毫无侵权之嫌。倪萍委员“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指责“山寨现象”、“山寨文化”以及“山寨手机”统统“全是盗版,全是剽窃,然后呢全是胡说八道”的说法不符事实和毫无依据。 参政议政的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至少相当于一位“准议员”,适时又专业地提出相关立法提案是其职责所在。而提出相关立法提案并不是明星作秀,也不要哗众取宠。倪萍委员应当具备提出相关立法提案的基本法律素养和相应敬业精神,但是这次两会中倪萍委员竟然提出了这样一个要封杀“山寨”的非法律的无厘头的立法提案,不但使人觉得这个立法提案本身就很“山寨”,而且还觉得倪萍这个政协委员看来也挺“山寨”。 |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级律师、仲裁员
域名调解专家、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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