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鑫良教授接受《上海法制报》采访:“电视节目保护是否有法可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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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4-29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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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赵颖彦 丁孙莹 电视节目保护是否有法可依? 陶鑫良表示,电视节目不能算作品,要求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电视节目予以版权保护似乎过于牵强,但是电视节目本身附有创作者的劳动,是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产品。对于创作者而言,这种市场价值就是一种利益,法律对利益本身也是保护的,特别是对这种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节选自:“上海法制报”,2010年4月14日 A02版,“电视节目“谁抄谁”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定夺”,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0-04/14/content_3135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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