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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刘德华引发的一场权利之辩——“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就“刘德华板鸭事件”采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我国知识产权专家 打印 E-mail
2010-05-20 10:36

  香港演艺天王刘德华(下称香港刘德华)最近遇上了一件烦恼事。4月底,香港媒体报道“香港艺人刘德华告四川‘刘德华板鸭’侵权,请求撤销商标”。一时间,有关香港刘德华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权益之争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据了解,现年68岁的四川崇州市观胜镇刘德华老人(下称四川刘德华),从1980年起便开始做板鸭生意,且一直使用“刘德华板鸭店”这个名称。2004年,四川刘德华申请将“刘德华”文字配个人形象注册商标,使用类别为第29类。该商标于2007年获准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
  2010年3月底,四川刘德华收到了一封来自香港刘德华在内地的经纪公司——亨泰环宇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相关文件,文件大意是“刘德华板鸭”对天王刘德华造成精神损害,是侮辱和诋毁,而且商标由“刘德华”三个字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令天王多年奋斗获得的良好公众形象与社会影响力受到损害,香港刘德华请求撤销这个“刘德华”商标。
5月4日,香港刘德华在其个人论坛留言,对于这起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商标争议作了说明,称关注商标注册事宜是其公司正常商业动作,此次关于板鸭商标的咨询其实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跟进,现阶段只是咨询程序,并没有提起任何的诉讼。
  本报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询获知,国内以刘德华之名注册商标的共有12人之多,其中,除香港刘德华注册之外的已注册“刘德华”商标,大多处于异议或争议状态中。其中,四川刘德华注册的“刘德华”商标目前处于争议状态。
  关于此事件的最新进展是,5月7日,亨泰环宇有限公司发表声明,指出此次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只是恐防有假冒或混淆情况出现,并非要干涉他人使用其名字或商标。希望此事不会引致任何人士的误会或不便。现经内地商标代理人了解经营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之材料,该公司决定撤回争议裁定申请。
  香港、四川两个刘德华的商标争议事件,以各方都比较宽慰的结局收场。但此事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采访了陶鑫良教授等多位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整个“刘德华板鸭事件”的是非曲直。

  全文详见,《两个刘德华引发的一场权力之辩》,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网址:“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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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律师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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