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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典型案例 打印 E-mail
2011-12-27 10:43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红太阳公司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两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附:

1.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红太阳公司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xwzx/xwfbh/twzb/201112/t20111220_168522.htm

【案例材料】 

 

 1.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环球唱片有限音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民终字第1694、1700、1699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5043、5026、5154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百度公司的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三家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链接,这种服务具有自动和被动性质,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故其不构成对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合议庭在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准确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配合下,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确认双方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就此展开全面合作,并就全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及内容签订了合作协议及反盗版协议。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

【典型意义】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产业的飞速发展,在线试听和下载音乐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欣赏音乐作品的主要途径。但互联网上还存在不少未经权利人许可传播作品的现象。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纠纷得以妥善处理,而且使权利人和作品的使用者达成长期合作,有效遏制了“网络盗版”,从根本上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极大激发了他们进行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又使亿万网民得以欣赏到正版音乐作品,切实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推动新型文化产业在互联网时代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体现

 

2.红太阳公司与江淮集团、江淮股份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

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江淮集团、江淮股份从2005年起在其生产的汽车上使用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 ,并进行大量持续不断的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该椭圆形加五叉星标识于2005年申请注册,但未被核准,为未注册商标。红太阳公司于2004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4233581号 和4425670号 商标,2007年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上。2010年红太阳公司及相关企业开始在媒体上大规模宣传该注册商标。2010年3月26日,红太阳公司向江淮股份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尊重红太阳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江淮集团收到律师函后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讼,后江淮股份参加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双方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判决江淮集团与江淮股份不侵犯红太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红太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红太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涉及多起关联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及行政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双方所有诉讼和争议。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涉及商标近似等问题的判断,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涉及两个大型汽车企业,双方之间有多起关联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争议,社会影响力较大,直接裁判结案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而双方达成和解有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和合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各自撤回了多起诉讼,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双方包容增长、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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