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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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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化的知识产权律师?
――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为视角
陈建南[①]
【摘要】
本文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为视角,探讨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中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边缘化趋势,并进一步分析这种现状及边缘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这种边缘化趋势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律师
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地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②],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是大有作为的。但是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律师如果不能认清形势,不积极采取有关对策,而是盲目乐观,以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自居的话,将来极有可能面临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边缘化,失去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上的应有份额,甚至有可能沦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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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8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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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和律师创新业务的法律思考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 何俊律师
【摘要】 从国外企业的先进做法来看,专利联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竞争利器,如让我国企业频频“中招”的“6C”和“3C”就是一种专利联盟。本文通过广东佛山地区实施专利联盟的成功样本进行分析,探讨专利联盟在企业维权和行业发展中起到的推动作用,并深入研究专利联盟的具体操作方式以及专利联盟给律师服务市场带来的契机。
【关键词】:专利联盟
一、企业专利联盟的含义以及国外专利联盟的经验历史 1、专利联盟含义。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专利联盟的科学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归纳国内外各种关于专利联盟的解释可知,专利联盟是指由多个专利拥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形成的一个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联盟组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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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 1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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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认定的争议与分析
——以上海、浙江法院生效判决为例
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 胡维朗
内容摘要:如何界定涉外加工者的“贴牌”加工行为,尤其是涉外加工者的“贴牌”与国内商标持有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这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包括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之争、依法办事与教条主义之争、商品流转与利益损害之争等等。发生在沿海地区的两个基本相似的“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外产品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中国消费者不可能产生商品来源的误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以商标权地域性保护为原则,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在同一个国家,同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却做出两个完全相反定论的判决。这是令人惊奇的!换言之,对同一个“贴牌”加工者而言,在上海可以合法加工,而在浙江却是侵权行为。这种奇怪的现象在中国的其他地方也在发生。为此,作者在本文中着重概括和分析此类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认定的一些争议热点,分析争议原因并提出此类案件侵权认定的处理意见。
关键词: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争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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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4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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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策略
四川泽坤律师事务所/黄玲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网络游戏同质化现象较严重,由于著作权对网络游戏的保护已受到严重局限,网络游戏领域的专利权诉讼已现端倪,因此为应对国际竞争,应建立“一个基础、一个核心、两个支撑”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策略,即以著作权保护为基础、以专利权保护为核心、以商标权、商业秘密保护为支撑的网游知识产权立体格局。
【关键词】网络游戏 著作权局限 专利权核心 知识产权 策略
●前言
网络游戏已成为我国本世纪增长最快的文化创意产业之一。2009年我国网游企业的收入达到了258亿,2010年预计可以达300亿,我国网游产值已位居世界第一;我国网游用户量在2010年可达到3亿,将成为世界网游用户最多的国家【1】。近期文化部出台并已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网游在经历了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之后,正进入一个重要的调整阶段。谁能在巨大的市场前景前,提前做好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布局,决定着其赢得市场发展的先机。本文拟在对现有网游知识产权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在新的竞争态势下如何更好地进行网游的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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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0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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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相关概念的重新厘定
作者:翁才林 、仇昊
摘要:现行《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的定义容易使人误以为,一部视听作品只有具备剧本、演员、导演等电影创作要素,才能受版权法保护,由此造成电视访谈节目、新闻专题片等作品类型仅仅因为创作手法与电影明显不同,其版权保护问题饱受争议。同时,版权法将电影作品的概念限定为“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作品。由此导致FLASH动画等利用电脑技术制作出来的影视作品在版权法上处境尴尬。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版权法中引入“视听作品”一词,用“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电影作品”。
关键词:著作权法;电影作品;视听作品
一、 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的定义
在阐述“电影作品”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电影”的含义。何为电影?电影本质上是一项科学技术,是根据人类眼睛所具有的“视觉暂停”原理,运用照相以及录音手段,把外界事物的影像及声音摄录显示在胶片上,通过放映以及还音,把银幕上造成活动的影像画面伴以声音以表现一定内容的技术手段。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艺术层面的电影的概念仍然停留在“把外界事物的影像及声音摄录显示在胶片上”。那么,法律层面的“电影作品”的定义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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