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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十佳知识产权论文(十):边缘化的知识产权律师? 打印 E-mail
2011-04-08 16:39

 

边缘化的知识产权律师?

――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为视角

陈建南[①]

 

  【摘要】

    本文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为视角,探讨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中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边缘化趋势,并进一步分析这种现状及边缘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最后提出解决这种边缘化趋势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律师

 

问题的提出: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各地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②],知识产权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是大有作为的。但是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律师如果不能认清形势,不积极采取有关对策,而是盲目乐观,以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自居的话,将来极有可能面临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边缘化,失去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上的应有份额,甚至有可能沦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旁观者。

 

 

一、知识产中介服务市场律师角色的边缘化

一般来说,按照知识产权从产生到消亡的各个阶段,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类别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方面[③]: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服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和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详见以下表一。

表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分类表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A

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 

B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C

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服务

D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

E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目前,在这五方面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中,律师只是在B类服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阶段占有一定的优势(还不是绝对优势),其余四方面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则甚少介入,甚至无法介入,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一)、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是知识产权业务产生的源头,是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由此可以派生出一系列的衍生业务。知识产权当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方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因此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主要是指专利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业务,著作权的登记业务仅是备案性质(著作权成立的初步证据),不影响其权利的产生,故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量很少,也忽略不计。

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服务的合法提供者主要有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开办专利代理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目前在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代理业务领域,基本上是合法代理机构、“黑代理”的把持,律师事务所所占份额甚少。

1、专利代理业务领域

专利代理业务主要由专利代理机构、开办专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中以前者为主,开办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很少,申请量基本可以忽略。要想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门槛也非常高。

根据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不要求其是否具有律师身份。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则规定: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这即是要求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要求有3名执业人员既具有专利代理人身份,又具有律师身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持“双证”的执业律师。为什么有3名以上仅具有专利代人理人资格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就不符合要求呢?毕竟既具有律师资格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才是极为有限的。这种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服务必须有三名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律师的规定,极大地提高了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门槛,律师事务所想通过合法途径进入专利代理服务领域难度极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数据,目前可以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全国共有58家[④],其中在北京的律师事务所为27家,占了总数的一半左右。而作为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大省的广东省只有5家律师事务所可以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与全国一万五千家律师事务所相比较,目前可以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58家律师事务所所占比例极小,仅为千分之四左右。

2、商标代理业务领域

长期以来,律师一直被排除了商标代理业务之外,迫于无奈,律师只有变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⑤],采取变通的做法,与知识产权公司合作或者设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但这种做法毕竟不符合律师法有关律师不能兼业的规定。那么律师事务所到底是否有权代理商标申请业务呢?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诉讼案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该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因而所提交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商标注册手续不齐备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决定维持商标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该律所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商标注册申请通知。法院认为: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作出特别要求。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前提下,商标局关于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拒绝受理其行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商标局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0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国商标局的通知,其理由是:

国务院虽取消了 “商标代理组织核准”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制度,但并未取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中关于商标组织设立条件的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应当按照它执行,商标局关于律所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主张有法可依。

令人欣慰的是,本文在撰写的过程中,终于传来了律师事务所可

以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直接从事商标代理的利好消息,终于可以在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业务方面找到一个突破口。对于希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是一份迟到的“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12日颁布了最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方面做出了重要修改。2009年《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四条规定,“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但是新《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根据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而无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对于知识产权律师而言,律师事务所可以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直接

从事商标代理的利好消息,有助于律师事务所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业务,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服务。

此次修改,是司法部、律师行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年共同努力的结果,必将对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产生积极影响。它不仅拆除了律师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藩篱,而且有助于通过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商标代理业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国商标法律业务的良性发展。

但是,《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也还存在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作为商标代理人的条件居然没有任何学历上的要求、也没有任何的行业准入资格,实在是不可思议。由于没有从业资格的限制,许多商标代理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代理服务水平没有保证,服务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效率。由于缺少专业资格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鱼龙混杂,有的不顾质量压价竞争,恶性竞争。质量低劣的商标代理服务和混乱的市场秩序不仅影响广大委托人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且代理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委托人钱财、拖欠商标规费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律师如何在这么一个比较混乱的市场获取业务份额、树立专业形象,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提供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机构有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版权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等。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因为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应该是律师的强项,应该可以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市场份上,律师所占的份额却不大,大量的知识产权诉讼业务事实上是由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公民代理承办的。不少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从早期的招聘内部法务人员处理诉讼事务,演变到到正式设立律师事务所进军法律服务行业,并且这种趋势还越来越明显。

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在一次论坛中说过,目前制约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继续发展还存在若干 “瓶颈”[⑥]

第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狭窄、功能单一。一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广度不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基本停留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较少涉足通信、计算机软件、医疗、IT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多媒体、互联网、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二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深度不够。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大部分只是传统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延伸。如,知识产权律师主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环节提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方式集中在传统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纠纷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面,在为企业提供预防性、引导性、战略性的深层次服务方面还很不够。三是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难以满足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和我国加入WTO、逐步融入世界经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发境外市场,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充分了解境外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制定自身知识产权策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但目前在涉外领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与社会需要差距甚大。
  第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一是知识产权人才数量明显不足。以律师为例,目前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近1.3万家,执业律师12万多人,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仅为2000人左右,知识产权律师的数量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二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特点要求法律服务人员是复合型人才,需要精通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熟练掌握外语和国际规则,目前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还很少。三是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作用发挥不够。在经济发达国家,律师可以提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已发展成为律师法律服务的一大门类,成为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在我国,目前律师尚不能充分介入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所能提供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诉讼业务方面,非诉讼业务方面的功能受到限制。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法制、政策环境有待改善。知识产权法制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在立法上,三大诉讼法、律师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涉及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专利代理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已经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商标代理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商标法律服务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管理,也对律师行业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作用的发挥有着较大影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多种人才。针对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缺乏衔接,不利于形成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的服务成本,降低了服务效率。

笔者认为以上最大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衔接。服务主体有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及技术经纪人等。这些人才和市场的行政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从业资质标准,难以形成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在知识产权诉讼这一传统律师业务领域,律师遭遇专利和商标代理人的挑战,律师由于不能从事与知识产权申请有关的业务,致使无法在参与诉讼中对知识产权申请代理过程中的资源进行有效地运用。如此不仅加大了企事业单位的服务成本,而且在整体上导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水平无法得到提升,对从业人员的监管也难以实现。

(三)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服务

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服务机构包括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服务机构以及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代理服务机构三类[⑦]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这些单位与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经常可以承接到政府的一些知识产权投标项目、调研课题或者承担部分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等,律师事务所难以完全介入,最多只能有限介入。

知识产权投资融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企业孵化器等。在这块业务上,律师事务所可以有限介入。例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就采取了以下的做法:

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引进优质的资产中介评估机构,并以项目化合作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银行以其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对标的物(产权、商标)评估作为参考,律师事务所参与评估见证以控制法律风险,出现不良贷款需处置时交由南海知识产权交易所负责转让、拍卖补充。对以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需由南海知识产权交易所联合律师事务所通过“南海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贷前调查(根据与试点银行的合作协议),再由南海区知识产权局预审并向银行推荐申请贷款。该局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家数据库”、“南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动态数据管理库”,监督项目运行以及质押物变化情况。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版权代理机构。在这块业务上,律师事务所拥有较大的业务空间,尤其是一些涉及到企业收购、合并、知识产权运营、出资等项目。

(四)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服务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版权交易中心[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公信度。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多种形式和多种举措,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 

2006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等。

2007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运用实效,稳步推进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商用化和市场化。目前,《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知识产权评估行业管理规范先后发布,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应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于这一块业务,受到专业技能及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限制,律师事务所目前无法进入。

(五)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科技信息机构中的部分业务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信息服务部门等[⑨]

虽然,目前我国受理和授权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实现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相关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批面向重点行业和地方特色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库[⑩]。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现有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11],具体表现在:一是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设条块分割,重复建设,没有形成有效的集成和共享机制;二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价值认识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信息的能力不强;三是能够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和指导信息利用的服务队伍严重不足;四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和服务网络远不能满足创新活动的需要,公众缺乏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权威、高效、便捷的手段。

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自主创新作用的有效发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的任务十分紧迫。由于信息来源、数据共享及检索手段、检索工具等方面的限制,律师事务所难以深入介入更深程度的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业务,最多只能进行一些基本的检索工作。

 

二、分析与对策

(一)分析: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中的介入程度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当中,律师只在B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备完全的准入资格,介入程度属于完全介入,笔者将其介入程度归为100%介入。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尽管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备完全的准入资格,但是目前律师在这一块自己最强项的业务当中所占的份额并不高,大量的诉讼业务是外流的。

根据笔者所在的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座谈反馈回来的结果,该院每年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300-400左右,其中应该有超过三分之一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的,律师代理的案件不超过三分之一。鉴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其所反映出来的数据应当比较可信。

同时,笔者也对自己所在的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作过一个不完全统计,大多数委员一年承办的知识产权在五件以下,真正完全以知识产权为执业领域,不同时兼做其余业务的律师基本没有。

由表二可以看到:在A类业务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业务当中,鉴于商标代理业务对律师事务所的放开,而专利代理仍然门槛很高,律师在这方面的业务属于中等介入,笔者将其介入程度归为50%介入。在C类知识产权应用推广服务方面,律师受到资源的限制,属于有限介入,笔者将其介入程度归为10%介入。而在D类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方面,受到专业技能及执业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限制,律师无法进入;在E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面,受到数据来源、检索工具等的限制,律师律师无法进入,笔者将其介入程度分别归为0%介入。

表二给出了律师在五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中的介入程度及各自的百分比,表三则给出了律师业务介入程度的条形图。通过表格可以清楚看到:在A类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方面,随着商标代理业务对律师事务所的放开,律师在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方面有一定的好转,但是在技术含量较高的专利代理方面仍然需要突破。C类知识产权应用推广服务方面律师尚有很大的业务发展空间。至于律师无法进入D类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方面、E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方面,主要原因是基于资产评估的专业性、信息服务的技术性等行业特点,属于合理范畴。

                   表二:律师业务介入表

业务名称

介入程度

百分比(%)

A: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

中等介入

50

B: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完全介入

100

C:知识产权应用推广服务

有限介入

10

D:知识产权评估服务

无法介入

0

E: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无法介入

0

 

 

(二)、若干对策

对于如何促进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多专家、学者、律师都提了非常多很好的建议[12]。笔者认为这些建议从宏观方面给予了很好的启示,笔者现从知识产权中介业务的视角提出若干建议。

1、知识产权全业务模式

所谓知识产权全业务模式,系指律师不但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完全介入,发挥主导作用,还要在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服务方面完全介入,发挥重要作用。唯有如此,律师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中不被边缘化。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并且可以衍生出众多的派生业务。如果律师不在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获得实质性的突破,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产业链中将始终处于下游地位,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的案源将无法得到根本保证,律师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将始终处于被动的局面。

如果没有庞大客户群的积累,没有庞大客户群的积累而派生出来的海量知识产权业务(尤其是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就只能承办零星的、随机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想成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无异于异想天开。只有知识产权全业务模式可以使律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真正成为全方位、全程的服务,有助于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服务链。

事实上,放眼国内,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做的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采取这种模式。比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可以全面介入知识产权获权和确权服务,成为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佼佼者。

北京天驰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也是以天驰商标代理公司为依托,逐步发展成为在商标法律服务方面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放眼国际,全球最好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美国的飞翰律师事务所[13]也是拥有超过375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同时还拥有600人的专利申请团队,保证该所跻身美国律师事务所100 强的名单—并且是该名单上唯一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法的律师事务所。

当然,在现阶段要实现知识产权全业务模式,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打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业壁垒,破除部门分割,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完全由市场去选择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同时,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对那些不具有专利和商标申请代理资格的“黑中介”和个人从事专利或商标的申请代理业务的应该予以严厉打击。通过整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氛围。

2、知识产权非诉讼业务的转型

知识产权非诉化是今后知识产权法律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毕竟进入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法律纠纷,总是有限的和少数的。

以笔者所在区域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是最早一批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每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大约在300-400件左右。如果加上佛山市辖区内有权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则每年知识产权案件总数大约1000件,假如具体到佛山市1500名执业律师身上,每人还不到1件,况且超过一半以上的案件被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律师事务所等联合瓜分,佛山市本地律师能够承办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机会并不大。这也是很少律师能够接触到知识产权案件的根本原因。

相比之下,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说是一个巨大无比的市场。每个企业都会有知识产权的非诉讼业务的需求,比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合同起草、商务谈判、申请代理、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战略等等业务,但不是每个企业都会有知识产权诉讼发生。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服务对律师的研究水平、知识结构、创新能力等方面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知识产权律师如何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从业者在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服务的竞争中突出自己的专业优势,扩大市场份额,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3、更加深入地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作,争取律师界在知识产权的话语权。

笔者留意到,在各地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当中,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律师协会普遍参与程度不高,缺乏在知识产权知识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角色扮演,从而没有话语权。

以《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09年)实施方案》[14]为例,该方案提到:“省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战略纲要目标。”在这份纲要当中,涉及到的分工部门有二十余个部门,甚至包括省委党校、团省委、少工委等部门,但是却没有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的参与,实在是令人费解。难道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的参与吗?

从这份实施方案也可以看出:目前各地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还是以知识产权局的行政主导推进为主,而律师由于不受知识产权局的直接领导,因此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

当然,也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例子。比如在佛山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佛山市制定了《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15],佛山市司法局就有两项分工任务,一是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在全市“五五”普法计划中,列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二是作为协作单位负责“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立佛山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

有鉴于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分别作为律师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在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介入,并且还要扮演重要角色。只有这样,最终律师才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而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提供者。

 

结语:

正如一位资深知识产权法官所说的那样,不管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到多么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多么高深的技术背景,知识产权纠纷最终都是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因此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无可替代的,无需妄自菲薄。只要我们调整思路、开阔视野,全面深入地介入知识产权全业务中,延伸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链,深入地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作,律师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领域的前途一定是充满光明和希望的,绝对不会被边缘化。笔者谨以此文与全国知识产权律师共勉!

 



[①]  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②]  2008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随后北京、广东、江苏等地陆续制定各自的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

[③]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29页,134-137页

[④]  http://app.sipo.gov.cn:8080/sipo2008/sipoagency/AgencyDetail.jsp。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检索时间为2010年8月9日。

[⑤]  马翔:《商标功能增强催生律师新业务》,载《首届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论坛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第372-373页。

[⑥]  宫晓冰、牛文忠、李祖明、蒋建峰、杨柳《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8-12页。

另参见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在2007年4月24日《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演讲稿http://www.moj.gov.cn/2008ldjh/2007-04/26/content_895498.htm

 

[⑦]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36页。

 

[⑧]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36页。

[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辅导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137页。

[⑩]   比如在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就建成了家电、陶瓷、电池等重点行业专利数据库以及开平水暖卫浴、珠海打印耗材等地方特色行业专利数据库。

[11]   科学技术部《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郑字(2006)562号】。

[12]  宫晓冰、牛文忠、李祖明、蒋建峰、杨柳:《我国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若干问题的思考》,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12-15页。

另参见郭晓鸣:《知识产权律师实务系统》,《中国律师》,2009年第5期,第28-31页;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在2007年4月24日《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演讲稿http://www.moj.gov.cn/2008ldjh/2007-04/26/content_895498.htm

 

[13]  http://www.finnegan.com/finneganfacts/,飞翰律师事务所网站:2010年8月9日访问。

[14]http://www.gd.gov.cn/govpub/zfwj/zfxxgk/gfxwj/yfb/200811/t20081119_73619.htm,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2010年8月12日访问。

 

[15]http://www.foshan.gov.cn/xxgk/fszb/fssrmzfbgs/200906/P020090604578695462587.doc,佛山市政府网站,2010年8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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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鑫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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