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知识产权律师网

陶鑫良教授加盟同济大学出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打印 E-mail
2010-06-08 09:33
  12月的上海,寒风阵阵冬意正浓,而同济大学中法中心的大会场里却是心潮澎湃暖意融融, 第三届同济知识产权论坛在这里隆重召开,仿佛点燃了冬天里的一把火.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学习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保护成功经验,进一步促进上海市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交流与合作,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2日在同济大学联合举办了第三届同济知识产权论坛.与往届同济知产论坛相比,本届论坛又新添了几大亮点:

  1. 高校论坛政府联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界代表广泛参与, 打造了一个学术界﹑行政系统﹑司法系统﹑企业﹑中介服务行业及相关公众直面交流﹑深度互动的良好平台。

  2. 论坛的国际化水平很高,本次论坛请来了当今世界上最顶尖的国际知识产权专家: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前所长约瑟夫· 史特劳斯﹑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马丁·爱德门教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伦德尔·瑞德大法官。其中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在全美知识产权领域排名第一,而伦德尔·瑞德大法官将于明年就任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知产庭庭长,该庭是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其判例对全球知识产权界都具有重大影响。

  3﹑论坛是同济大学法学院2009年3月重建挂牌以来的一次重要活动和专家团队的一次集体亮相,尤其是陶鑫良教授正式加入同济大学法学院并出任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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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确保世博会顺利举办——《法制日报》采访陶鑫良教授 打印 E-mail
2010-06-01 09:56
   2004年5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特殊标志所有权、专有名称权。此案成为“上海世博第一案”。这一案件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陶鑫良教授。

       2007年4月,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成立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陶鑫良成为首批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之一。近日,记者在上海采访了陶鑫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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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刘德华引发的一场权利之辩——“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就“刘德华板鸭事件”采访陶鑫良教授等多位我国知识产权专家 打印 E-mail
2010-05-20 10:36

  香港演艺天王刘德华(下称香港刘德华)最近遇上了一件烦恼事。4月底,香港媒体报道“香港艺人刘德华告四川‘刘德华板鸭’侵权,请求撤销商标”。一时间,有关香港刘德华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权益之争引起了各界的热议。
  据了解,现年68岁的四川崇州市观胜镇刘德华老人(下称四川刘德华),从1980年起便开始做板鸭生意,且一直使用“刘德华板鸭店”这个名称。2004年,四川刘德华申请将“刘德华”文字配个人形象注册商标,使用类别为第29类。该商标于2007年获准注册,有效期为200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
  2010年3月底,四川刘德华收到了一封来自香港刘德华在内地的经纪公司——亨泰环宇有限公司的商标争议相关文件,文件大意是“刘德华板鸭”对天王刘德华造成精神损害,是侮辱和诋毁,而且商标由“刘德华”三个字和一位老者的头像组成,令天王多年奋斗获得的良好公众形象与社会影响力受到损害,香港刘德华请求撤销这个“刘德华”商标。
5月4日,香港刘德华在其个人论坛留言,对于这起与四川“刘德华板鸭”之间的商标争议作了说明,称关注商标注册事宜是其公司正常商业动作,此次关于板鸭商标的咨询其实在2009年就已经开始跟进,现阶段只是咨询程序,并没有提起任何的诉讼。
  本报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询获知,国内以刘德华之名注册商标的共有12人之多,其中,除香港刘德华注册之外的已注册“刘德华”商标,大多处于异议或争议状态中。其中,四川刘德华注册的“刘德华”商标目前处于争议状态。
  关于此事件的最新进展是,5月7日,亨泰环宇有限公司发表声明,指出此次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只是恐防有假冒或混淆情况出现,并非要干涉他人使用其名字或商标。希望此事不会引致任何人士的误会或不便。现经内地商标代理人了解经营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之材料,该公司决定撤回争议裁定申请。
  香港、四川两个刘德华的商标争议事件,以各方都比较宽慰的结局收场。但此事件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值得探讨。

  为此,“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采访了陶鑫良教授等多位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家,从法律的角度剖析整个“刘德华板鸭事件”的是非曲直。

  全文详见,《两个刘德华引发的一场权力之辩》,载于“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网址:“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829

 
《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全文 打印 E-mail
2010-05-14 09:29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误区及其出路(一)》

  自1986年10月14日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行,直至2001年11月30日现行商标法施行前的五年多间,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曾经进入违背国际惯例的“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三年有效”之“批量行政认定”的重大误区。自2001年12月1日现行商标法施行至今的五年多时间内,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溯本清源和拨乱反正,回归至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双管齐下”并且坚持“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双轨个案认定”正确模式。但遗憾的是,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之广告宣传,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多被异化成为相关企业的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和地方政府的泡沫化“亮点政绩工程”,而且积重难返,与年俱增,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连年疯长。可以这样说,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在当前已经陷入了迷津。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成为当前一个令人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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